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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车被盗立案标准是什么意思(抵押车的处理

目录:

1.抵押车怎么立案

2.抵押车怎么立案处理

3.抵押车怎么立案流程

4.抵押车立案条件

5.抵押车案件如何处理

6.抵押车怎么才合法

7.抵押车怎么办

8.抵押车如何走程序

9.抵押车咋样

10.抵押车怎么追回来

1.抵押车怎么立案

实践中,常常遇到这种为了借钱将车质押给对方的情况,但是后来钱还不上,车被出售,但是,私自将车开回或者扣押的情况屡见不鲜,那么问题来了,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公安机关能否介入呢?一、先看一种购买抵押车引发纠纷的典型案例的情况

2.抵押车怎么立案处理

(一)购买抵押车被抢新文化讯,据刘先生讲,2016年10月29日早8点半左右,“我家装修,下楼想去买点装修材料,发现一辆黑色SUV堵在我车后面,我就给车主打电话让他来挪车”刘先生说,他随后启动了车,两侧的车门突然被人拽开,“有六个人围着我的车,上来就抢我车钥匙,抢完之后把我拖到了车下面。

3.抵押车怎么立案流程

”不到一分钟,对方就将他的车开跑了,“他们开的是一辆黑色越野,我急忙拿出手机拍照,他们的车牌是陕FM9392”刘先生说,自己随后打车追赶对方,并拨打了110电话转到了派出所,一名民警表示这事属于经济纠纷,不能立案。

4.抵押车立案条件

刘先生称,在对方抢车时,曾塞给他一张“委托书”,上面就有个电话车被抢后,他拨打了这个电话,对方说是担保公司的,替车主给银行还钱了,是第一债权人刘先生说,自己是在今年4月份在辽宁铁岭买的二手车,花了11万。

5.抵押车案件如何处理

在购买时,对方告诉他这台车是抵押车,抵押方是银行“当时没显示抵押给担保公司什么的”刘先生说,卖家高某曾向他出示过原车主出具的车辆质押合同,而他与高某签订的则是车辆转押协议(二)抵押车被担保权人拖走车辆被强行拖走

6.抵押车怎么才合法

质押还是买卖起争议2018-08-02 09:56 江南晚报停在小区的车辆不翼而飞,报警后发现是抵押权人维权所致,赔了车辆又折钱的后果缘起稀里糊涂的车辆买卖过程2017年2月27日,金某与高某签订《车辆转(质)抵押协议书》,约定:1、金某为规避风险,将车主(质)抵押在金某的马自达车辆转(质)抵押给高某使用;2、张某为本车的真正所有者;3、金某承诺此车手续正规,保证此车原码原号,手续真实有效,不是盗抢、租赁、私套牌或涉案车辆;4、由于车辆找不到原车主,暂时不能提供过户手续,金某因资金紧缺,只能将该质押物继续转(质)抵押给高某使用;5、经双方协商同意,高某愿意以47000元向金某转入(质)抵押权或使用。

7.抵押车怎么办

高某取得车辆后自用,并为车辆投保交强险,花费保险费1430元2017年6月2日,几个陌生人将高某停放在楼下的车辆用拖车拖走,高某当即报警警方调查后向高某通报了调查结果,并出具《接警证明》,其上载明:“2017年6月2日11时45分20秒我所接110指令称:某家园60号门口,张某的马自达汽车不见了。

8.抵押车如何走程序

我所民警出警获悉,车主张某在杭州工商银行贷款,杭州某担保公司为其担保,把此车作为抵押的,现张某人找不到了,某担保公司开走了此车”警方同时向高某出示了调取的车辆注册登记信息与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显示车辆登记抵押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庆春路支行。

9.抵押车咋样

2017年7月12日,高某向新吴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解除高某与金某签订的《车辆转(质)抵押协议书》;判令金某返还购车款47000元;判令金某赔偿经济损失1430元2018年1月24日,新吴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高某的诉请。

10.抵押车怎么追回来

该案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法官点评】名为质押合同实为买卖合同高某认为《车辆转(质)抵押协议书》系双方买卖车辆的合意,金某则认为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是车辆转质押合同关系承办法官认为,该案中,应依据合同文义内容、条文体系与权利义务实际履行情况来认定合同性质。

《车辆转(质)抵押协议书》有转(质)抵押之名,且内容中多次出现转(质)抵押字样,但高某与金某之间不存在基础债权债务关系,双方之间没有可依附质押或抵押等从合同的主合同关系根据双方关于转让车辆对价及办理过户手续等约定内容推测,不难认定双方之间具有转移车辆所有权的真实合意。

因此,案涉《车辆转(质)抵押协议书》名为转(质)抵押车辆合同,实为买卖车辆合同,高某与金某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处分与转移车辆占有行为,虽有不规范,但并无法律所禁止的情形,故确认涉案《车辆转(质)抵押协议书》系当事人双方之间真实、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

机动车属于动产,其物权的设立与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高某与金某达成车辆买卖合意后,车辆自交付时即为高某所有,因此金某已履行合同项下转移车辆所有权的合同义务,高某自接收车辆时即已实现其取得车辆所有权的合同目的。

该案中,当事人双方在磋商与签订合同之际,对车主将车辆抵押给他人的事宜均系明知,双方均能认识到车辆可能存在变更登记障碍与权利瑕疵,但高某仍愿出价买下车辆,且不主动核查车辆是否存在抵押登记情形,因而,据此认定高某对车辆的权利瑕疵与可能不利后果,已有充分认知,且自信能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并无不当,故作出上述判决。

(三)将自己抵押的车辆偷偷开回1.将出质的车辆偷偷开回,并且谎称不知的情况构成盗窃罪2008年7月21日,被告人汪某某向尹某某借款12万元,并将自己所有的一辆捷达牌轿车(车主登记为汪某某的前妻夏某)作为抵押交给了尹某某,并向尹某某出具了借条。

后尹某某将该车交给了王某某使用2009年1月11日6时许,被告人汪某某持备用钥匙,将王某某停放在顺义区某小区的该捷达牌轿车开走尹某某发现该车丢失后,于2009年1月11日13时许,打电话给汪某某询问其是否将车开走,汪某某否认其将车开走。

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3190元本案中,被告人汪某某的汽车通过抵押被他人合法占有,就应被视为他人财物,汪某某持备用钥匙将汽车秘密窃回,尹某某发现汽车丢失后,询问汪某某是否将车开走,汪某某否认其盗窃汽车的行为

,因此,被告人汪某某主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了被视为他人财物的汽车,应认定构成盗窃罪(中国法院网)2.同样的案例:2017年10月底,被告人杨某鸿因资金紧张,将自己所有的宝马X6轿车质押给广东某车行,借款35.5万元。

但在交车前杨某鸿另行配备了7把钥匙,意图事后将该车窃取再另行质押借款2017年11月15日,广东某车行将杨某鸿质押的宝马X6小车连同债权一并转让,由受害人陈某以人民币44万元受让杨某鸿得知质押车辆已转后,找到被告人杨某华,合谋偷回该车进行再次质押。

杨某华将该单“拖车”业务介绍给从事贷后拖车的张某,允诺车辆拖回后再次质押得款除给车主杨某鸿10万元外,余款由杨某华和张某二人平分2018年1月5日,张某通过GPS定位,在沅江市偷走受害人陈某受让的宝马X6汽车。

拿到车后,杨某鸿与杨某华两人将该车再次质押给娄底市某车行,得款33.58万元同日,杨某鸿汇款23.08万元至杨某华账户,杨某华再向张某的账户汇款10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鸿伙同被告人杨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将已质押的车辆秘密窃取后,再次质押借款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某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被盗车辆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依法具备可以从轻处罚情节,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二、抵押车的法律定位以及法律分析(一)抵押车如何理解

抵押车,顾名思义,属于设置抵押的车辆但是,法律上对于设定担保权有明确的法律要求,一般来说来说,我们通常所称的抵押车分为以下三类:1.法定抵押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规定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四)机动车报废的《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申请抵押登记,应当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证明、凭证,由机动车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抵押登记内容第二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抵押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一)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二)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号码;(三)抵押登记的日期法定抵押车,即是根据上述规定依法办理的车辆抵押,该种抵押可以有效对抗第三人。

2.未登记的抵押此种抵押,属于双方根据债务合同设定的抵押,但是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3.质押质押与抵押的重要区别就是是否需要占有担保物,质押就是讲车辆占有,抵押就是不需要占有车辆同样,质押的保护就很严格,因为需要保护占有权。

三、抵押车被盗、被抢后的处理(一)抵押车购买人的处理建议1.第一时间报警,无论你是否知道是谁将车开走,都需要第一时间报警理由1:如果你没有第一时间报警,发生交通事故,作为车辆实际车主可能需要承担车主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52条 盗抢、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理由2:你需要公安机关先行调查确认是否系车辆有关纠纷方将车辆开走,还是车辆被盗2.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你所知的相关情况,并且提供你掌握的所有合同文书严禁隐瞒明知系相关方将车开走的情况,谎称系借的朋友的车,这在法律上属于提供虚假证言,可能面临治安处罚,也可能误导公安侦查方向。

3.不要希望公安机关立即立案调查,因为,公安机关需要甄别是否属于经济纠纷,不可能只听一面之词就匆忙立案,如果立案,车辆会被登记为盗抢车辆,可能会对相关合法利益方造成一定后果(二)接办公安机关的处理建议1.第一时间接处警,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受理,调查。

不要一听是抵押车就以不是车主为由拒不受理,这是明显违法的,而且也可能放纵犯罪2.详细了解双方的证言、文书证据,梳理相关法律关系,判断是否存在恶意设局、套路贷等情况慎用扣押等调查措施,尤其是禁止长时间扣押车辆。

3.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系车辆合法权利方将车辆依法取回的情况,应当按照车辆被盗进行立案侦查这一点必须明确,因为刑事案件的取证责任在公安机关,而车辆合法权利方也有义务证明自己有权将车辆取回占有,否则,公安机关只能按照车辆被盗进行立案调查。

如果经过立案侦查后,发现存在经济纠纷,可以调取相关证据后,依法做出撤案的处理4.相关权利方提供有关权利证明,即使双方存在争议,也不属于刑事案件,依法出具不予立案一般来说,如果是第一种类型的抵押车的合法权利方,均会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关的抵押证明、合同文书以及委托文书,此种情况下,即使双方存在争议,也不属于刑事案件,可以依法出具不予立案。

但是,必须证明系合法、真实的抵押权证明,这一点必须确定,因此,不予立案需要慎重5.对于即使是合法权利方,但是,在行使权利过程中存在殴打、非法拘禁等违法行为的,或者强行扣押车辆等过激行为的,公安机关仍然如需要介入调查,并依照相关行为作出处理。

综上,对于抵押车的处理一定要慎重,严格按照程序办理,严禁在未掌握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匆忙出具结论,否则可能面临不作为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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