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抵押后被卖了怎么找回(车子抵押后被人卖掉
目录:
1.抵押车会被追回吗
2.抵押车会被追回吗现在
3.抵押车会被追回吗知乎
4.抵押车会被追回吗怎么办
5.抵押车会被找回吗
6.抵押车会被收回去吗
7.抵押车会被没收吗
8.抵押车会不会被银行追回
9.抵押车还能要回来吗
10.抵押车会被开走吗
1.抵押车会被追回吗
这是一起关于返还原物被驳回的案例石老板买了一台车,借了一笔钱,并跟债主签订了一份车辆抵押/质押借款协议石总还向贷款人出具一份委托书,备注约定如果未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则委托对方将车转让果然,石总还不上钱了,这个债主把车转手了好几次,最后被一个四川人拖回了家里。
2.抵押车会被追回吗现在
石总找到这个买主,说这车还没过户,不能归这个买主所有于是起诉这个买主,请求返还原物一二审法院都认为,这个车子不是不动产,交付就生效了,而且石总不是善意第三人,所以不能返还了这个案例其实还是存在一个争议点,那就是石总认为的这个抵押协议,包括这个委托协议,其性质是什么呢?。
3.抵押车会被追回吗知乎
石总认为,出具的委托书中记载的委托事项是转让债权,而不是转让车辆的所有权但一审法院认为,石总请求李行返还原物无法律依据,其在委托代理人处理车辆后,还应配合李行办理转让登记手续至于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否损害了石总的权益,其可另行主张权利。
4.抵押车会被追回吗怎么办
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的观点附:石凯嘉、李行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2)湘06民终17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凯嘉,男,199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介休市。
5.抵押车会被找回吗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霈,广东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行,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上诉人石凯嘉因与被上诉人李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22)湘0682民初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6.抵押车会被收回去吗
本院于2022年06月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凯嘉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李行向上诉人返还车牌号为粤T6××**、车辆识别号为×××8879、发动机号为×××95的小型轿车。
7.抵押车会被没收吗
事实和理由:原判在基本法律关系上的认定错误上诉人向案外人姚剑出具的委托书中记载的委托事项是转让债权,而不是转让车辆的所有权姚军有权进行转让的只是基于车辆质押而享有的民间借贷的债权,而无权将涉案车辆本身的所有权进行转让。
8.抵押车会不会被银行追回
因此,李行无法基于买卖合同取得涉案车辆的所有权,其自称支付的价款也并非购买车辆的价款另外,李行自称从案外人处购买涉案车辆,但购买后并未办理车辆转让登记,车辆的行驶证上记载的车主也并非向其销售车辆的案外人姓名,不符合《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情况。
9.抵押车还能要回来吗
因此,李行并未取得涉案车辆的所有权涉案车辆上所设定的债权的转让对上诉人不发生效力《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上诉人在2019年向案外人借款后,一直按照合同约定每月还款并支付利息和停车费,但该案外人却在未通知石凯嘉的情况下,擅自将涉案车辆开走。
10.抵押车会被开走吗
上诉人一直试图寻找联系姚剑,但其却已经彻底失联该案外人从未通知上诉人车辆的去处,也从未通知上诉人是否已将债权进行了转让2021年,上诉人通过其他渠道得知涉案车辆由李行占有使用之后,曾联系李行,但李行并未提供其合法受让车辆或债权的相关证据,无法证明其债权是从姚剑处转让得来的,姚剑也没有通知上诉人债权是否进行了转让以及转让给了何人。
因此,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该债权转让对上诉人不发生效力,李行对于涉案车辆并非有权占有,一审判决的认定错误在证据方面,李行受让涉案车辆或债权的证据不足首先,上诉人授权代理人处理的只是基于车辆质押而享有的民间借贷的债权,而并非车辆本身,是债权的转让,而并非物的转让。
其次,从李行提供的证据来看,与债权转让有关的只有案外人刘湛斌和张金佛于2019年12月16日签订的一份协议,但李行却声称是从案外人李宁处受让的涉案车辆然而李宁对于涉案车辆及债权的权利来源、案外人刘湛斌和张金佛的权利来源均没有相应的证据,债权转让的轨迹和证据链条均有缺失,只能证明李行取得了涉案车辆,却并不能证明李行合法受让了民间借贷的债权。
李行的证据根本无法证明其合法受让了民间借贷的债权因此,其对于涉案车辆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即使债权转让成立,也可通过履行剩余债务的方式取回涉案车辆退一步来说,即使李行真的受让了案外人姚剑的债权,也只是取得了基于车辆质押而享有的民间借贷的债权,而不是涉案车辆的所有权。
上诉人可以通过履行剩余债务的方式,取回涉案车辆上诉人向案外人姚剑借款本金为59000元,上诉人已经支付2019年4月至9月期间的利息和停车费,并归还了部分借款本金,只需归还剩余借款本金,即可清偿债务至于迟延履行期间所产生的费用,由于姚剑擅自转让债权且未通知上诉人,造成上诉人客观上无法进行清偿,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条的规定,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应由让与人姚剑负担因此,上诉人仅需清偿剩余的借款,即可取回涉案车辆李行辩称,案涉车辆系上诉人抵押贷款后拒不偿还借款,被原债权人姚剑转让债权该车为抵押车,抵押公司在无法保证生存的情况下,肯定会变卖抵押物,故该车完全可以买卖使用。
该车辆并未办理过户手续,仅是以抵押物的形式存放在答辩人处,在上诉人没有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此车一直是抵押物上诉人以抵押贷款的形式借款,又不履行合同义务,将所借款项用完后不还债,反而要去返还抵押物,不符合法律规定。
石凯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行向石凯嘉返还车牌号为粤T6××**的小轿车(发动机号×××95),由李行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石凯嘉于2016年6月7日在广东省中山市购买东风本田思威牌小轿车(CRV)1辆,车辆识别号为×××8879,发动机号×××95,登记在石凯嘉名下,车牌号为粤T6××**。
2019年3月18日,石凯嘉向案外人姚剑借款59000元,借款期限3个月,双方签订车辆抵押/质押借款协议石凯嘉还向姚剑出具一份委托书,备注约定如果未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则委托姚剑将车转让石凯嘉在3个月内未偿清借款,姚剑按约转让了该车,其中经过多次转让行为。
2019年12月16日,李行经案外人沈勇介绍(李行老乡),从广东湘粤车行购买该车,购买价格为86800元,李行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掌上银行转账,然后通过拖运的方式将该车从广东拖运至李行经营地四川省宜宾市,花费拖运费3200元。
李行收到车后将车进行了保养和部分维修,并在使用期间一直购买车辆保险,按期限对车辆进行了年审2021年,石凯嘉通过查询,确认该车在李行处,双方经多次协商返还车辆事宜,因返还购车款的数额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协议。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返还原物纠纷,主要争议焦点为李行是否合法占有涉案车辆关于合法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八条对合法占有的规定为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本案中,李行是基于买卖合同关系占有的涉案车辆,并且支付了相应的价款。
关于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本案中,石凯嘉因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向案外人姚剑质押涉案车辆,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石凯嘉质押车辆的行为亦合法,石凯嘉向姚剑出具的代为处理车辆的委托书经一审法院核实认定后亦合法合规。
石凯嘉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姚剑按双方约定处理质押车辆的代理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关于返还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石凯嘉委托的代理人代为处理涉案车辆,几经转让,最后由李行取得,虽未办理登记,但李行占有该车辆属有权占有。
石凯嘉请求李行返还原物无法律依据,其在委托代理人处理车辆后,还应配合李行办理转让登记手续至于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否损害了石凯嘉的权益,其可另行主张权利判决:驳回石凯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元,由石凯嘉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首先,石凯嘉出具的《车主委托书》中,明确授权姚剑以委托人的名义转让案涉车辆并签署文件,故姚剑有权代理石凯嘉转让车辆给他人;其次,车辆不同于不动产,其所有权在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后发生转移,现李行已通过合法途径向他人购买案涉车辆,并支付了合理对价,同时车辆已交付给李行,故李行已取得案涉车辆的所有权。
车辆未在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仅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石凯嘉已授权姚剑处理车辆,其显然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因李行已取得案涉车辆的所有权,故石凯嘉无权向李行主张返还原物综上所述,石凯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石凯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吴圣岩。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黄 昭书 记 员 黎雨薇
如您需要了解更多资讯,可以联系我们24小时客服:4001019559版权保护: 本文由 【国金同晟】原创,转载请保留链接: /cldk/17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