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车坑人(【抵押车催收】法律风险分析)速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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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收抵押车电话
一、基本案情 贷款人A与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签订《个人汽车消费贷款购车服务暨担保合同》,A委托担保公司为其购买的涉案车辆向银行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事宜 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为其向银行的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A向担保公司作出委托承诺:如其因逾期偿还银行贷款导致贷款合同违约,自愿将贷款所购买的车款交由担保公司代为保管,并委托其以所欠银行贷款本金和逾期利息为底价变卖该车辆,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以及《个人汽车消费贷款购车服务暨担保合同》约定的应付款项,如A出现违反合同约定任一情形的,其应立即将车辆交付担保公司,或由担保公司自行取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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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A因资金周转将车辆质押给C,并且多次逾期偿还贷款,导致银行贷款合同违约,担保公司承担了连带担保责任后,发现安装在A购买车辆上的GPS无法定位,遂多次上门找A未果,在案发当日,当该车辆安装的无线定位出现信号时,担保公司便安排B等多名员工根据定位查找该车辆,便驾车来到D地找到该车,B等人便从C手中夺过该钥匙,双方发生抓扯致使C受伤,B便将车辆开回担保公司,后担保公司通知A处理车辆还款事宜,A将车辆贷款还清后,担保公司便将车辆及车上的物品归还给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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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议焦点 担保公司员工B等人将车辆开回的行为是一般经济纠纷还是构成抢劫罪? 一种观点认为,B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虽然A因为逾期偿还贷款导致合同违约,担保公司因此也承担担保责任,但A已将车辆质押给C,C对该车辆在法律上应属于合法占有,担保公司在法律上享有追偿权,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拿回该车辆或相应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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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采用暴力方式将车辆从被质押人C处获得车辆占有权,就是对C合法占有权的非法占有,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B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因为,担保公司员工B等人在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的故意,是其行使担保合同权利的自救行为,被质押人C的质押权是否能受到法律保护,还值得商榷,因为抵押贷款合同明确规定贷款人在未还清贷款情况下不能私自抵押,C未尽到足够注意义务,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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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客观上,双方发生的抓扯行为应单独评价,不能视为简单的暴力截取财物的行为,因此,B等人不构成抢劫罪三、观点评析 倾向第二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一)担保公司员工B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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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主观心态分析 B等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是该案定性的关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作为抢劫对象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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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因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方抢回彩礼、陪嫁物品的,因为不具有非法强占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构成抢劫罪综上可以看出,行为人“抢劫”的财物性质对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十分重要本案中,抢劫的财物是依法享有抵押权的车辆,B是担保公司员工,按照公司指令拿回合法抵押的财物车辆,尽管在行为过程中选择了“抢”的非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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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其目的是为了获得抵押车辆的控制权,而并不是想将抵押车辆据为己有 在司法实践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系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态,属于人的内心心理活动,一般可以从行为人口供和客观行为表现中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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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从B等人的客观行为中稍加分析就不难推断出其不具有非法占有抵押车辆的主观故意 2.从客观行为方面分析 在全国范围看,有很多类似于本案中的担保公司从事二手车抵押借款业务其业务形式多种多样,有的直接以公司名义和客户签订借款抵押合同,有的以公司老板个人名义和客户签订抵押借款合同,还有的以融资租赁回租的形式先买后回租给借款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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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除了抵押还有直接质押借款的形式,但在现实中直接质押车辆借款的已属少数,多数客户还想继续用车,用抵押借款的居多,本案即是一例按照当地的交易惯例,担保公司经过客户同意,可以在抵押车辆任何位置安装GPS,可以不告知借款人具体安装位置。
当借款人无法按约定归还借款时,担保公司会通过GPS定位直接上门拖车行使抵押权,但在现实中常会遇到暴力阻碍的情况,当地公安机关一般会以经济纠纷为由不予受理实践中会发生借款人将抵押车辆变卖或二次抵押给其他担保公司的情况,担保公司行使抵押权会更加困难,为了保证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公司员工经常会做出类似本案中“抢”的不法举动。
3.从刑事违法性方面分析 本案的起因皆因贷款人未能及时还款,并且私自质押给第三人而贷款人和银行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明确约定不能私自抵押或者质押给第三人,从常理分析,作为被质押人也应知晓该情况,在明知存在法律风险的情况下,被质押人仍和质押人签订质押行为,该行为在法律系无效法律行为,虽然车辆系广义上的动产,但仍属于特殊的动产,不能仅以交付作为占有成立的条件,其所谓的占有权不应得到法律的合法保护,否则社会上会存在大量非法质押贷款的行为,显然违背法律保护合法权利的宗旨。
综上,本案中B等人对车辆开走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抢劫罪 (二)本案可能存在的刑事风险及防范 1.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法律风险 虽然在主观上,B等人不具备非法占有的故意,但因为在收车过程中产生的。
暴力行为,若对他人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其行为完全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收车过程中,应避免出现暴力行为,否则仍有承担刑事犯罪的风险 2.涉嫌非法拘禁罪的法律风险 现实案件中,担保公司员工在收车过程中,遭遇被收车人暴力反抗后,会将他人带着其他地方逼其还钱,在此过程中,。
可能会涉嫌非法拘禁的法律风险,一旦采用暴力或者类似暴力的强制方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就可能涉嫌犯罪 3.涉嫌抢劫或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法律风险 虽然对抢车辆的行为不认为涉嫌抢劫罪,但在此过程中,仍可能存在抢劫的法律风险,。
因为被害人通常会采取打电话等方式求救,而收车人为了阻止被害人求救,会将手机抢走或者损坏,虽然行为人动机是为了防止报警,但在法律上仍可以界定为非法占有,如果采取暴力就涉嫌抢劫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 综上,担保公司员工在收车过程中,想要做到杜绝刑事法律风险,必须做到几点:。
不能采取任何暴力行为,不能对他人人身采取任何强制行为,不能对除车辆以外的任何财物采取非法占有或损坏,尽可能通过司法机关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己权利抵押车催收可能面临的风险做如下整理:1、抵押车除非经过法院拍卖,。
否则无法进行处置;2、抵押车在后期处置过程中若用备用钥匙私自将车开走将会涉嫌盗窃罪;3、GPS形式的押车应定性为抵押车;4、抵押车在拖车过程若存在暴力行为有可能转化成抢劫罪;5、质押车在逾期处置中按照法律规定也是需要经过
法院进行拍卖的;6、质押车若未设立抵押登记,则客户有可能将车通过登记方式进行买卖,会造成纠纷;7、客户若多头负债,则抵押车有可能面临标的灭失或者被其他高利贷低价变卖;8、抵押车若车内详细信息登记不全则有可能面临纠纷。
【延伸阅读】催收,如何避开“涉黑”风险?催收一直是trouble maker,容易引发纠纷和风险甚至,在某些地区出现了,催收团队(外包催收公司)涉“黑”案件,在打黑除恶专项行动中不时出现P2P催收公司的字眼。
那么,民间借贷的催收工作,行为边界到底在哪?01催收合法债务,一般不构成犯罪在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中,我们发现真实世界里的催收可谓“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有“如形相随”的,有“指桑骂槐”的,有“扮傻充楞”的,目的只有一个:讨债。
一般而言,催收合法债务,不构成犯罪但问题是,什么是“合法债务”?这就要确认民间借贷的诸多细节,超过年化24%原则上不受民法保护;在24%-36%之间的自然债务,如果已经偿还的,不能再要求返还;超过36%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如果是追讨超过36%的部分,我们认为,可能属于“不合法债务”,在进行催收时,容易引发法律风险当然,有些P2P平台耍小聪明,把各种“费用”单独列出来,试图为公司增加利润根据自律组织的标准,对于收取的其他非机关收费,合并计算到“综合利率”里来,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02套路贷,如何处置?近年来,套路贷成为一个广泛关注的问题,一些组织或个人借用“合法民间借贷”的名义,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以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罪名处理。
由此看出,套路贷的手段复杂,动机不一,在司法实践中,不会统一按照某一罪名处置,而是按照具体行为的特征进行定性如果想要本金+利息,有可能会涉嫌诈骗;如果只想敲诈一点“通融费”,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约定虚高的利息,通常不能作为敲诈勒索罪的数额,而应该作为“违法所得”进行追缴。
转单平账,即行为人为满足自家公司平账要求,将客户带到另一个借款平台(通常第二家平台与行为人有共谋),强迫其与之发生借贷关系,可能涉嫌强迫交易罪但是,对于有组织地讨债行为,“地下执法队”等可能构成“恶势力”,甚至构成黑社会组织。
有些网贷企业做了法律风险隔离,号称自身跟有组织讨债的催收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即便如此,作为“雇佣者”、“指使者”,还是会按照各罪的主犯进行处罚03“软暴力”的限制问题软暴力是指:暴力、威胁手段之外能够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其是与传统通过有形物理力所实施的暴力相对应的暴力形式。
由于软暴力的范围较为广泛,我们在真正的司法应用时,非常谨慎,仅在“恶势力”等少数法律判断时进行适用,而不能无序扩大解释对于合法债务,采取跟踪、打骂等方法,没有一个“强大的恶势力”做后盾,实际上其社会危险性有限,还是在侵权法领域可以救济的。
如果背后有恶势力或黑社会组织撑腰,即便是简单的语言威胁,也可能造成借款人的心理威慑,从而带来“恐慌”等,严重影响一方平安和谐携带凶器,即便是适用简单的威吓语言,也可能造成被害人的极大心理威慑,此时,已经不是软暴力的问题,该行为已经涉嫌犯罪。
但,如果评价“软暴力”实施一方,到底是否构成黑社会组织犯罪,还是要看其暴力的对象是特定人群还是非特定人群,如果是前者,个人认为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如果是后者,个人认为有可能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0
4在个案中,司法机关不会一概而论,还是会区分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同时,对于参与人也会区分是否直接参与还是普通打工者近期,我们发现在催收公司,聘用的普通财务人员、IT人员(拿死工资),都只是当做证人,而不是犯罪嫌疑人进行处理。
当然,如果拿过提成的除外,可能会形成共犯扫黑除恶专项行动,还在持续中,广大催收人员、催收公司,要严守法律底线;了解法律常识,在帮助借款企业追讨合法债务的时候,同时保护自身的安全切勿接“非法放贷组织”的催收工作,。
放贷的不构成非法经营,但催收的可能会有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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