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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银行是黑名单吗怎么解除(山东枣庄银行:

目录:

1.抵押合同不见了怎么办

2.抵押合同不见了可以提档吗

3.抵押合同不见了怎么补办

4.抵押合同不见了能补办吗

5.房屋抵押合同不见了

6.房产抵押合同不见了怎么办

7.抵押合同丢了银行补吗

8.抵押合同怎么补办

9.抵押合同找不到了怎么办

10.抵押合同没有了怎么办

1.抵押合同不见了怎么办

枣庄市市中区城市信用社(现为枣庄银行)和胡某凤双方都不认识的梁某在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上签字,银行竟然为其发放贷款五万元,监管何在?制度何在?这样荒唐的事情是否还会继续延续,存款人的权益应该如何保障和加强?

2.抵押合同不见了可以提档吗

判决书载明,1996年10月7日,被告枣庄市市中区城市信用社和原告胡某凤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96年借字第10-001号,借款人胡某凤因购货需要,现乙方申请流动贷款,贷款人为乙方市中城信同意向甲方发放贷款伍万元,合同期限为1996年10月7日至1996年12月10日。

3.抵押合同不见了怎么补办

在借款合同甲方公章处盖有“胡某凤”字样的印章,法定代表人处签字“梁某”乙方公章处盖有枣庄市市中区城市信用社信贷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处盖有“武建华”印章同日,双方签订了合同编号96年抵字第10-001号抵押合同签订。

4.抵押合同不见了能补办吗

合同载明“抵押人名称(甲方):胡某凤抵押权人名称(乙方):市中城信为确保96年借字第10-001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在抵押合同甲方公章处盖有“胡某凤”字样的印章,法定代表人处签字“梁某”。

5.房屋抵押合同不见了

乙方公章处盖有枣庄市市中区城市信用社信贷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处盖有“武建华”印章

6.房产抵押合同不见了怎么办

对此,原告胡某凤称,1997年,原枣庄市市中区城市信用社向其催还贷款,胡某凤非常茫然,对此表示毫不知情,没有与原枣庄市市中区城市信用社签订相关金融贷款合同,更没有使用贷款,经向该单位了解得知:1996年10月有人以胡某凤的名义与原枣庄市市中区城市信用社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房屋抵押合同》。

7.抵押合同丢了银行补吗

借款标的额为五万元,期限为三个月,并利用胡某凤丢失的大观园小区房屋产权证用于抵押,该房屋的产权证号为枣证市中私房字第××号此外,胡某凤还表示,2001年原枣庄市市中区城市信用社经改制成立了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枣庄银行),该公司系原枣庄市市中区城市信用社的承继者。

8.抵押合同怎么补办

枣庄银行认为,涉案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中“借款人”和“抵押人”处的胡某凤的签章确系其本人所盖,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涉案借款逾期未还款,枣庄银行向胡某凤发送了《催收通知书》,胡某凤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借款尚未偿还的事实,据此认为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有效。

9.抵押合同找不到了怎么办

蹊跷的是原、被告均表示不认识梁某,也无法联系到梁某本人这个梁某究竟是什么人,既然都不认识,那怎么会在合同上签字呢?这笔借款究竟是谁支取使用了,里面究竟有什么猫腻?银行究竟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是否有违法犯罪行为,也期待银行监管部门给予查处公示。

10.抵押合同没有了怎么办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1、两份合同的公章处有原告胡某凤的签章,但没有本人的签字和捺印而公章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印章,并不包含个人私章;2、原告胡某凤作为自然人,不具备法人资格,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应当由自然人本人签字;3、被告未举证证明案外人梁某系原告胡某凤授权。

二审法院查明,一、对于枣庄银行提交的城市信用社借款凭证及活期储蓄取款凭条,因胡某凤不予认可,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尚无法确认,对该两份证据不予采信;二、对于枣庄银行提交的催款回执,因胡某凤对其签名予以认可,故该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有效证据使用;三、对于胡某凤提交的关于拍卖抵押物的保证书,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是对于胡某凤主张的借款人为梁某的证明目的应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对于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另查明,2000年4月24日胡某凤在枣庄市市中区城市信用社的催收回执上签署“积极筹款想尽办法早日还清本息。法定代表人签字胡某凤00年4月24日。”

二审法院认定,一、枣庄银行提交的借款合同上借款人处并无胡某凤的签字或捺印,仅加盖有“胡某凤”的印章虽胡某凤对该印章不予认可,但是胡某凤认可其在原枣庄市市中区城市信用社向其送达的催收回执上签字确认“积极筹款想尽办法早日还清本息”的内容,胡某凤以其该行为表示对借款事实的认可,故涉案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对于一审法院作出的借款合同不成立的认定,本院依法予以更正。

二、涉案抵押合同上抵押人处并无胡某凤的签字或捺印,仅加盖有“胡某凤”的印章在胡某凤对该印章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枣庄银行作为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应举证证明该印章是由胡某凤持有并由其本人或者授权的人加盖,枣庄银行对此未能举证证明。

同时涉案抵押合同中甲方代表人处虽有“梁某”签名,但是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认识梁某,枣庄银行更未能举证证实梁某系得到了胡某凤的授权因此在无法确认抵押合同系胡某凤本人或其授权的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情况下,该抵押合同不具备成立的有效形式要件,故一审法院认定抵押合同不成立是正确的,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枣庄银行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一审认定事实部分清楚,二审予以改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市中民初字第3014号民事判决;。

二、枣庄市市中区城市信用社合同编号96年抵字第10-001号抵押合同不成立;

这笔贷款是否能够追回,对于暴露的问题银行如何改正?监管部门是否履行了日常监管工作,值得大家关注,毕竟银行作为大家的钱袋子,诚信和模范遵守法律规定才更能够赢得客户的支持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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