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过的抵押合同可以直接过户吗(上海律师:
目录:
1.抵押合同公证后能否强制执行
2.抵押合同公证有必要吗
3.抵押合同公证费
4.抵押合同 公证 执行证书
5.抵押合同 公证书
6.抵押合同公证费收取标准
7.抵押合同公证费由银行承担
8.抵押合同公证还需要公证借款合同么
9.抵押合同公证怎么收费
10.抵押合同公证的效力
1.抵押合同公证后能否强制执行
【核心观点】《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已经上海市杨浦区公证处公证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故无需再次通过诉讼方式确认债权文书效力。
2.抵押合同公证有必要吗
【案号】(2019)沪02民终5043号【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记录】上诉人陈炯因与被上诉人任明华、原审第三人林建民、姚雪玮抵押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7民初237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3.抵押合同公证费
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案件基本情况 时间线陈炯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1、陈炯提起本案诉讼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及充分的证据,一审法院援引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3项驳回陈炯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4.抵押合同 公证 执行证书
2、陈炯曾以对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XXX弄XXX号XXX-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享有合法抵押权为由书面要求一审法院执行庭在另案执行过程中对房屋进行强制执行,但执行法官认为系争房屋权属尚存争议,对陈炯对系争房屋享有的合法抵押权未予认可,故陈炯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权属关系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应进行实体审理后作出裁判。
5.抵押合同 公证书
3、陈炯提起的是抵押权诉讼,并非单纯的确权之诉根据物权法第195条的规定,在任明华未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陈炯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任明华未作答辩林建民、姚雪玮述称,不同意陈炯的上诉请求。
6.抵押合同公证费收取标准
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陈炯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请求确认陈炯享有系争房屋的抵押权;二、请求法院判令拍卖、变卖上述房屋,并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优先清偿任明华拖欠陈炯的借款本金1,600,000元,借款利息48,000元(以1,6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从2016年3月15日计算至2016年5月14日止),逾期还款违约金(以1,6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6年5月1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律师费50,000元,公证费1,600元;
7.抵押合同公证费由银行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2016年3月16日,陈炯作为出借人、任明华作为借款人签订《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载明:1、借款金额160万元,期限自2016年3月15日至2016年5月14日,按照月利率1.5%计算利息;2、以系争房屋作为陈炯、任明华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之抵押物,该房产已经设定抵押,此次为余额抵押,并于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抵押登记。
8.抵押合同公证还需要公证借款合同么
双方另就违约责任、费用承担等进行约定二、2016年3月24日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出具《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载明系争房屋的抵押权人为陈炯、房地产权利人为任明华,债权数额为1,600,000元三、2016年8月12日,陈炯通过(2016)沪0107执3523号执行案件,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要求任明华支付借款本息,2016年10月24日,一审法院就该执行案件作出裁定,以被查封房屋存在争议、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等理由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9.抵押合同公证怎么收费
一审法院认为,陈炯对系争房屋之抵押权已通过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登记证明予以确认,并经公示,无需再次以诉讼方式重复认定陈炯请求行使房产抵押权以清偿债务则基于其与任明华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应在确权纠纷中处理。
10.抵押合同公证的效力
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陈炯的起诉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裁判分析过程】本院认为,陈炯与任明华之间签订的《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已经上海市杨浦区公证处公证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故陈炯无需再次通过诉讼方式确认债权文书效力,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陈炯诉请不应在本案诉讼中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公证债权文书、是指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律师简介】俞强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执业于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他的主要执业领域为证券金融和公司商事领域内的诉讼、仲裁案件,尤其擅长处理银行债权、证券维权、公司股权(投资并购)、重大商事交易、公司解散清算与破产等领域的纠纷,代理了多起有重大影响的商事案件多年专注于大标的额、高风险的复杂疑难商事领域内的法律争议,凭借在解决各类商事争议的过程中积累的丰富经验和法律专业知识能够胜任处理疑难杂症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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