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公司可以随便开我的车吗合法吗(抵押公司
目录:
1.抵押车怎么要回来
2.抵押车如何要回
3.抵押车怎么拿回
4.抵押车怎么追回
5.抵押车怎么收回
6.抵押车以后怎么办
7.抵押出去的车怎么找回来
8.抵押车买回来后怎么做
9.抵押车怎么了
10.抵押车找到了怎么顺利开走
1.抵押车怎么要回来
目前,公安机关受理抵押车的盗窃报案主要是两类,一类是抵押车主(抵押人)报案,事实是抵押车被抵押公司派人偷偷开走;二是购买抵押车的人报案,事实是抵押车被车的所有人偷偷开走过程是这样:抵押人想借款,以自己的车辆抵押给抵押公司融资。
2.抵押车如何要回
实践中有两种方式:
3.抵押车怎么拿回
一,如果抵押公司有金融贷款业务(有金融许可证,比如金融担保公司),可以直接贷款,双方就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一般约定分期付款,如果逾期,抵押权人(抵押公司)有权开走(扣押)汽车,逼抵押人(借款人还款),抵押人不还,抵押公司就可将此汽车转让,转让一般价格很低,扣除已经履行的部分足以保证自己赢利。
4.抵押车怎么追回
比如价值40万的奥迪,抵押借款24万元,24万元两年内(24个月)分期归还,每个月还1万元+(高)利息履行合同一年后,借款人无钱归还了,抵押公司把车开走,逼抵押人还债如果不还,会将此奥迪车以15万元转让给另一人。
5.抵押车怎么收回
由于抵押公司只是抵押权人,并非奥迪车所有人,故这种转让是一种债权(抵押权之债权)转让合同,只需要通知抵押人(所有权人,借款人,债务人)合同成立(债主变成了他人,不再是抵押公司),司法实践中,常常找不到抵押人,所以难以通知。
6.抵押车以后怎么办
抵押人(借款人)本应找抵押公司维权(汽车转让),但他付不起官司的成本,于是打听他的车卖给谁了,如果找到了新债主(汽车受让人),就以车辆所有人的身份偷偷把车开走(使用备用钥匙或请开锁公司),实践中,存在转手多次的情况。
7.抵押出去的车怎么找回来
于是车辆受让人(最后取得车辆的人)以车辆被盗报案
8.抵押车买回来后怎么做
二,如果抵押公司没有金融业务,于是需要签三个合同,首先抵押公司与借款人签一个买卖合同,约定借款人将自己的汽车出售给抵押公司,价格相当于借款额,比如将30万元的汽车作价20万,然后实际借款20万元但汽车并不交付抵押公司,而抵押公司以该汽车为抵押物,与金融机构签贷款合同,分期还款,指示金融机构将借款额(比如20万元)直接交付借款人,最后抵押公司和借款人签一个租赁合同,约定抵押公司(变为出租人)将汽车出租给借款人(就是借款人自己的汽车),借款人以承租人名义支付租金,租金支付完毕后,汽车归承租人(相当于借款人买回自己的汽车),这样操作后,借款人就把汽车变现了。
9.抵押车怎么了
你可能会问,借款人为什么不直接找金融机构借款,以汽车作抵押?实践中,金融机构不会给这种人搞汽车抵押贷款因为对借款人不了解,借款人不还钱,抵押权人(金融机构)难于找到人和车,打官司诉讼成本高,还不定能追回来,所以个人很难获得金融机构贷款。
10.抵押车找到了怎么顺利开走
但抵押公司有资产,金融机构信任,可以放贷,甚至不要抵押于是,当借款人分期约款租金违约后,抵押公司可能会先还金融机构贷款,然后派人将汽车(名为抵押公司的车,实为借款人的车)开回公司,直接转卖(有买卖合同在)给他人。
而借款人呢,在没有办法分期付款时,也会将车变卖给他人抵押公司开走车后,给买受人造成损失于是受让人报盗窃案三,问:这种抵押公司派人或者抵押人偷偷开回抵押车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一种意见认为,这种情况只是民事纠纷,不管是抵押人自己开回抵押车,还是抵押公司偷偷开回出租的车(抵押公司与借款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将汽车所有权转移),都是行使所有权的行为,况且几方之间有复杂的合同关系,不宜认定为盗窃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分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确定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例如,某甲于 2018 年7月将自己的奥迪车以15万元抵押给抵押公司,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分期付款支付利息支付了10万元后中断,于是抵押公司将车开回,以债权人身份,将此车以10万元转让给A,A开了一段时间后,以8万元价值转让给B(债权转让),2021年8月,某甲得知此车在某地,便来到当地查找,因B更换了车钥匙,某甲用备用钥匙打不开,便以车辆所有人身份找到开锁公司的人员,深夜来到停车场,将车门打开后开走。
B发现车不见了报警经价格鉴定,此车现值12万元在这一案中,某甲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他不去找抵押公司维权,却直接将B占有的车偷回该车从抵押公司到A手中,再B手中,都是合法的民事合同行为,甲不能无限制地行使所有权(物权)。
甲开走车后并未留下一言半语讲明车的去向,本人地址,声明开回车辆只是维权行为B是通过报案,公安机关追查后才找到甲的,由此可知,某甲主观上具有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第三种意见认为,不论是抵押公司或者借款人,最后偷偷开回车辆行为,行使的权利是所有权,是物权而车辆最后的占有人,只是基于债权转让合同而占有,其权利为债权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一般原理,所有人取回车辆,侵犯的是车辆最后占有人的债权而不是物权。
现实生活中,更多的是抵押公司,雇佣一帮人,专门以车辆抵押权人,或者所有权人身份,到处寻找车辆,找到后偷偷开走,只留下一张条子或一条信息的情况发生,有的还回公安机关报警,这是经济纠纷这种不依法维权,严重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成为暴力催收行为的一种,也成为恶势力的生财方式。
从破获的案件来看,象河南庞某团伙"非法收车"案,最后没有认定盗窃罪,而是根据作案手段,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所以,偷偷开回车辆的行为以民事纠纷认定为好这样认定也反过来教育车辆购买人,通过债权转让方式买二手车,抵押车风险很大,不要贪便宜,以免遭受更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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