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案检索的利与弊(类案“云”检索:类案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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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为统一法律适用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承办法官办理特定类型案件时应当进行类案检索,避免“同案不同判”但因我国幅员辽阔,各行政区划之间因长久存在的法治藩篱存在裁判标准区域化差异受S省法院近期推出的类案审判脑图系统启发,构建省域类案数据库或是阶段化实现“类案同判”并推进全国法律适用统一进程的突破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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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现行类案数据库短板与S省类案审判脑图系统优势进行对比分析,实现构建省域类案数据库的必要性和正当性的逻辑证成,提出坚持用户为中心的基本理念、遴选收集地域特色案例、优化升级检索功能、引入评价反馈流程的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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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为实现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规范,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提出建设统一法律适用平台及其案例数据库的要求,但现行类案数据库在检索功能、用户交互等方面不足与现实需求难以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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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对于统一法律适用亦有不同理解有观点认为,统一法律适用的关键在于不同地区司法裁判的统一,部分学者则指出法律适用的“统一”是相对意义上的统一,同一区域法院裁判的类案识别优先性应高于其他区域,这也与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中高级人民法院统一裁判尺度的职能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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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陈树森 陈志峰:《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法律适用统一的再思考》,载《中国应用法学》2018年第5期;郑天衣 沈俊翔:《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我国法律适用统一机制研究——以“类案类判”规则构建为视角》,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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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视:现行类案数据库的建设现状与短板分析现行类案数据库根据研发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司法机关主导建设型和民间主体主导建设型,司法机关主导建设型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中央机关主导建设型和地方主导建设型,下文将就不同类型进行举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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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属于类案检索的范围,故指导性案例集群作为特殊类案数据库亦具有研究价值(一)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发布型——指导性案例集群截至2022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发布32批、185个指导性案例,涉及民事、刑事、行政、海事和国家赔偿等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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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指导制度运行至今已十年有余,但指导性案例在案件审判中被实际参照援引的情况并不如人意,表现在对指导性案例应用比例低、援引次数少甚至不予参照等方面案例指导制度未能达到预期运行效果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作为制度核心的指导性案例集群基础建设不牢,指导性案例的选编、更新与清理机制尚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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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指导性案例数量少、类型单一,难以发挥规模效应“案例指导制度能否发挥常态作用,重要因素就是其提供的规范数量要多,只有量化规模才能制度性地产生影响数量过少,会让人们的期待落空”已发布的185个指导性案例看似涵盖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案件类型,但其中124个民商事指导性案例就占到67%的比重,涉及的具体案由名称存在竞合、相似或表述不准确的情况(例如表1所示涉公益诉讼案由),且尚有很多案由并未涉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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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涉及公益诉讼案由名称及指导性案例统计二是指导性案例的产生具有内部局限性,部分案例内容或有缺陷以指导性案例的遴选机制为例,地方各级法院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再按照确定的格式对原生效裁判文书进行编辑加工形成统一体例,指导性案例在本质上并非是司法权运作的产物,而是司法权行政化运作的结果。
这种略带行政化色彩的遴选模式导致部分指导性案例裁判理由部分篇幅占比少,说理论证不够充分细致,实践指导意义不足,难以逃脱被“冷落”的命运三是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与清理频率随机,无法形成稳定预期从实际运作情况来看,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从四件到三十余件不等,且每次发布都没有明确规定的周期和相应的提前预告,甚至出现了2020年初将三批指导性案例同时集中发布的特殊情况。
指导性案例清理工作的滞后和缺位问题更为突出,除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法〔2020〕343号)明确指导性案例9号和21号“不再适用”外,未再对指导性案例作出清理或废止。
指导性案例集群处于一种不稳定、非良性的“固化”矛盾态势,集中发布导致的数据爆炸与迟延清理带来的效力滞后相互冲突,对案例指导制度发挥检索参照功能产生阻碍
表2 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批次统计(二)中央主导建设型——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我国指定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汇集了全国各级三千多个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庞大的数据容量保障了检索结果的全面性但建设类案数据库的最终目标是实现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映射到司法实践中则是确保用户能够通过类案检索快速精准地获取与待决案件高相关度的类似案例或生效裁判,其核心功能不是“穷尽列举”而是“精准匹配”。
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功能仍停留于“检索”位阶,尽管“关键词检索”和“高级检索”两种方式能够获取大量检索结果,但关键词检索难以保障检索结果与待决案件的相关度和匹配度,高级检索的高精准性则建立在用户对目标案件具体信息知悉的基础上进行倒查,与进行类案检索的初衷本末倒置。
具体而言,中国裁判文书网主要有以下缺陷一是检索结果数量多,检索效率低下以“抵押车买卖”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检索,共得到139个检索结果,默认按照“法院层级”从高到低进行排序,用户浏览检索结果的自然顺序为不具实体参照意义的再审裁定书、需结合原审裁判研读的二审裁判文书、可能满足检索需求的基层法院裁判文书,预览内容“裁判理由”即“本院认为”部分仅显示法院对争议焦点的归纳而未显实质(见图1)。
图1 以“抵押车买卖”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检索二是检索结果准确性、相关度低,使用体验不佳如前文所述,通过关键词检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相关主题的案例数量庞大,且散见于检索结果中,在逐一对检索结果进行具体阅读筛查的过程中,不难发现部分案例与待决案件并不实质类似甚至毫不相关。
三是排序方式智能化水平低,排序标准难以满足用户的核心需求中国裁判文书网设置的“法院层级”“裁判日期”和“审判程序”三种排序方式与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不具有直接关联性,对实现类案检索参照适用的根本目的应用价值不大。
(三)地方主导建设型——A市法院官网类案总结专题
图4 A市法院官网类案总结专题界面示意图A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官网上开设“类案总结”专题模块,由本院审判人员整理汇总并编写某一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按照至少每月一次的频率进行发布,内容包含典型案例简述、审理难点概括、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总结,自2018年12月3日至2022年5月18日共发布66期,包括民商事、刑事、行政、执行等类型,有针对性地回应了实务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疑难问题,实用性较强。
但碍于网站功能的限制,用户无法进行关键词检索,只能通过链接标题判断目标案例与待决案件是否可能相关,而专题文章标题对案件类型的划分规范性和精细化不足,难免造成无效浏览或检索遗漏作为地方自主建设的类案数据专题,无论是收录案例的数量亦或覆盖范围,该专题均不能与上述专门建设、独立运行的类案数据库相提并论,因此,其或许能起到为本院法官提供案件裁判依据的效果,却无法实现更高层次统一地域法律适用的目标。
(四)民间主体主导建设型——法信平台法信平台囊括了法律法规、案例要旨、法律观点、法律图书、法律期刊、法律文书六大资源库,最大程度上汇集了法官审判办案时所需的法律文献,可以说是我国目前体系最全、覆盖最广的法律知识导航体系。
[参见万发文 蒋静芬:《类案检索机制的构建技术及应用分析——基于法官需求角度的实证分析》,载《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9年第4期]为验证其检索功能,同样以“抵押车买卖”为关键词进行检索(见图4),得到154份裁判文书,默认按照“相关性”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可以选择“裁判结果”“本院认为”“本院查明”“引用法条”“历审案件”五个方面对检索结果进行预览,检索结果呈现方式更为科学。
此外,法信平台对其收纳案例的案情特征和争议焦点进行了智能分析和归纳总结,并作为选项列于检索结果页面左侧,用户在初步检索结果无法实现检索目的时能够快捷进行二次筛选,极大提高了检索效率,避免承办法官陷入甄别目标案件的泥潭。
图3 以“抵押车买卖”为关键词在法信平台上进行检索但是,法信平台亦有其不足之处每个案例均经过高度整理归纳,判决书中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本身就经过的归纳概括,法信平台在判决书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案件事实进行概括和浓缩,难免会使信息传递不够全面,最终呈现在用户面前的案件事实可能缺失完整裁判文书中的一些重要事实和推理环节,造成某些案例逻辑论证不够严密,观点不够清晰,容易产生误解,影响案例的接受度和应用效果。
管中窥豹,可见一斑通过对不同建设主体的现行类案数据库代表进行现状检视,不难发现我国现行的类案数据库建设仍有以下不足:在案例收录方面,现行类案数据库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基础数据库进行样本抓取,现行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导致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案例质量参差不齐、数量庞杂冗余,以此衍生的二级数据库也难以避免上述缺陷;在检索功能方面,现有类案数据库实现类案检索目的主要仰仗于用户对关键词的精准输入和对检索结果的二次甄别,采用全文检索或模糊检索得到的检索结果难以精准匹配用户需求,检索机制的智能化有待提高;在用户交互方面,现行类案数据库未设置用户评价反馈机制,导致其无法根据用户实时反馈对数据库操作界面、内置功能等作出技术性调整,也无法对收录案例的时效性、价值型作出有效判断。
二、思辨:构建省域类案数据库的理论基础与价值证成“司法是适用法律规范裁决案件的活动,统一司法裁判标准是法律统一适用的内在要求,因受制于司法运行的主客观要素,该问题长期悬而未决”最高人民法院将类案检索作为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方式,其实质在于赋予先前判决对法官裁判的拘束力,以确保全国各级法院裁判标准和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因此,类案检索机制的构建与完善是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的有效途径,构建类案数据库则是类案检索机制持续有效运行的内在基础和技术保障从整体与部分的哲学关系分析,省域类案数据库的建设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当地行政区域内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进而对全国范围内“同案不同判”这一整体问题的解决起到正向作用。
(一)目标指引:以强有力的底层支撑推进统一法律适用工作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纵深推进,如何依托智慧法院建设,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确保类案同判,成为关系改革成效评价的重要问题从逻辑链条上看,类案检索是类案参照适用并实现“类案同判”的前提和方法,“类案同判”是统一法律适用观点和裁判依据标准的结果体现,而类案数据库的建设则是裁判者能够快捷有效进行类案检索的技术保障,因此,构建一个运行通畅、功能齐全的类案数据库是实现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这一最终目标的底层支撑。
图5 从构建类案数据库到统一法律适用的逻辑链条1.类案数据库是智慧法院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特色数据库是项目建设机构依托本机构优势学科资源,充分利用智能化技术,基于保障特定用户专业信息需求建设的专题数据库。
”服务于类案检索制度的类案数据库就是具有典型特点的特色数据库之一,其以数据整合和共享为中心,集成分散在不同空间领域和以不同文献类型分布的具有类案参考价值的各类案例资源,为法官进行类案检索提供参照适用的案例信息源,实现“互联网+法律”“法律+技术”的圆满闭环。
2.省域类案数据库在参照效力上兼顾权威性和灵活性除类案检索报告制度外,我国还建立案例指导制度以实现“类案同判”,但就司法实践作出的反馈而言,指导性案例并未能充分发挥其司法功用,案例指导制度的运行也流于形式。
除了上文所述指导性案例集群作为类案数据库存在的种种不足外,指导性案例本身因其“准法源”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对法官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产生了一种位阶上位拘束力,部分法官受制于“应当参照”义务对指导性案例盲目参照、全盘采用,“类案同判”结果正义的表象背后是未进行实质类案检索比对导致的“异案同判”实质不正义,省域类案数据库的建设则可以缓冲指导性案例的潜在“压迫性”。
一方面,由高级人民法院主持类案数据库的建设、丰富与完善能够在法院层级上保障案例的规范性和公信力;另一方面,与指导性案例相比,对省域类案数据库中的案例进行类案检索参照未经强制性规范设定刚性义务,赋予法官自由心证和裁量的弹性空间,在实现“类案同判”的同时维护个案正义。
(二)现实导向:行政区划间的法治藩篱和裁判标准“区域化”从法律渊源的统一性角度来讲,司法是审判机关将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的活动,在此过程中,法官应当始终坚持以法律规范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因此司法裁判标准在理论层面具有统一性,不应当因地域等而出现多元化或者差异化现象。
但行政区划之间长久以来的法治藩篱顽固难除,司法裁判标准地域化差异现象不可避免,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因势利导将成为未来地方法治建设的重点和难点1.省级行政区域之间的法治藩篱短期内难以彻底消除从地理因素上看,我国领土幅员辽阔,横跨亚欧大陆,地形复杂多样,整体地势西高东地,绵延不绝的山脉将盆地、平原、丘陵、高原等分割开来,也因此导致省级乃至县市级行政区域之间被物理隔绝,正所谓“十里不同音,百里不同俗”,地缘限制是产生区域差异性的根本原因;从人文因素上看,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56个民族中以汉族人口最多,其余55个少数民族主要居住在边疆各省、自治区,我国民族分布具有大杂居、小聚居的显著特点,不同民族尤其少数民族拥有特殊的民族习惯、宗教信仰和乡土理念,在当地司法裁判活动中也会有所映射;从社会因素上看,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区域的划分基本以行政区划为标准,而目前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现象仍然存在,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建设自然也难以绝对统一,如同样是抚养费纠纷,一线城市与三线城市之间、城市市区与乡镇之间自然无法适用统一的裁判标准。
囿于我国各级人民法院辖区基本等同于行政区划的限制,加诸上述地理、人文、社会等客观因素及其导致的法官在知识理解、法律适用等主观因素的综合作用,省级行政区域之间的法治藩篱在短期内难以彻底消除为减轻省级行政区域间固有法治藩篱的负面效应并最终突破,首先要做到省域内法治进程同步调、司法理念同宗源、法律适用同标准。
以省级行政区域为界划分的各个法治区域看似独立运行、自成一派,实则密切相关、相互融贯,构建省域类案数据库、统一省内裁判标准非但不会加固现有法治藩篱,反而能够推进行政区划之间进行“司法外交”,如数个邻近辖区高级人民法院以开展联席会议的方式互通有无、取长补短,采取联合办案等方式打破区域限制,使“类案类判”从地域化走向区域化,进而实现全国统一法律适用的最终目标。
图6 统一法律适用目标的拆分进阶2.司法运行中裁判标准“区域化”现象的正常发展态势司法裁判标准“区域化”现象的正常发展态势是促进司法裁判与具体社会条件的高度契合,因为“法治并不是自上而下的构建物,法治最终应该是由全社会的普通人共同参与、践行而产生的。
”司法裁判并非机械地适用国家法律法规的简单过程,受制于司法环境、个人经验、理解偏差等主客观因素,不同地域的法官不可能对同类案件采用绝对一致的裁判标准作出相同的裁判结果,裁判标准的“区域化”现象在我国目前的法治进程中无法避免,从区域一体化角度来看实属亟待解决的难题,但其存在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法官在司法裁判过程中不仅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裁判原则,还应当主动寻求当地乡规民约、宗族习惯、沿袭理念等“地方性知识”的支持,以充分兼顾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发挥人民法院在社会治理中的教育指引功能。
司法裁判的结果不仅面向当事人、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还应当经得起社会大众的审视和检验,在法理、情理和伦理上需要得到当地民众的普遍认同(三)需求呼唤:现行类案数据库无法完全回应用户期待实践中类案数据库的用户主要包括承担审判职能的司法工作人员和负有证明责任的诉讼参与人,其检索需求不再被现行案例数据库的简单“检索”功能所涵盖,已发展为通过类案检索从庞杂数据中精准匹配可参照适用的类似案件,并从中获知法律适用问题的透彻理解。
1.寻求裁判依据——司法工作人员的类案检索需求“对于司法人员来说,通过类案检索系统查询到类案能够增强或者修正内心确信,可以从前人的经验和智慧中寻找解决当下问题的答案,使待决案件得到与过去的类似案件一以贯之的裁决,从而减少审理困惑,缩短司法人员认知、理解和判断的过程。
”但现行类案数据库的检索技术是以程序识别关键词和文书结构,将检索结果系统呈现给使用者的运行过程,关键词的多样性导致机器学习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十分巨大,何况就连司法办案人员自身对于类案的判断都难保绝对准确,遑论仍不成熟的人工智能技术。
此外,多数检索数据库不具备自动生成检索报告的功能,部分具有自动生成功能的则存在格式不规范、内容不全面的问题,无法实现检索用户对关键内容的快速浏览,这与整个检索系统的底层数据库、检索逻辑、类案判断标准、类案识别方式有重要关系。
2.证明诉辩观点——诉讼参与人的类案检索需求现行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为当事人设置了对待证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义务,类案检索机制规定当事人、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可以提交指导性案例或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为类案检索报告的提交提供了基本遵循。
如同向法院提供证据是为了证明己方主张事实为真一样,当事人提交类案检索报告是为了对法官产生说服作用,以促使法官采纳己方主张,增加胜诉的几率当事人基于自身利益的诉讼需求提交的类案检索报告势必比任何类案检索系统更加精准,可以减少由待决案件复杂性、新颖性所带来的审理困惑,缩短法官认知、理解和判断的过程,此时,当事人的需求与法官的需求出现了契合,法官更快速准确地进行裁判,实现当事人对公正效率的追求。
三、启发:S省法院类案审判脑图系统的实践应用近期,S省法院利用类案知识脑图构建了民事类案智能审理系统,依托类案审判“事实认定要素规则库”与“精准化案例规则库”构建脑图系统,服务法官事实查明更准确、法律适用更统一。
事实认定要素规则库通过建立“类案导图”实现了指引法官“审什么”,精准化案例规则库通过向法官智能推荐相关案例裁判规则,保证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该系统的实践结果与省域类案数据库的构建目标合辙同轨,其运行机制也使省域类案数据库的设计路径拨云见雾,灵感乍现。
(一)上下同调的内部统筹作为S省智慧法院4.0指挥裁判系统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类案审判脑图系统自初现雏形至正式上线均受到了省内各级人民法院的广泛关注和S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大力推广该系统正式投入使用后不久,S省高级人民法院便采用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全省法院“智慧法院4.0”系统应用视频培训会,参会人员包括全省各级法院民商事审判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及信息技术部门人员,即类案审判脑图系统的维护者和使用者,这一做法与上文所述由高级人民法院统筹构建地域性类案数据库的行政思维不谋而合。
这种行政优越性不仅体现在试运行阶段的推进上,省高院在后续的用户体验反馈、功能设计完善、深层数据挖掘等领域具有得天独厚的权限优势和近水楼台的便利条件,通过对全省各级法院数据库用户进行事先培训使审判业务人员全面了解,在其实际使用数据库功能的过程中定期接收来自用户的真实反馈并对数据库进行改造升级,使信息技术工具真正为审判智能化服务。
(二)数据资源的便捷易得S省法院将类案审判脑图系统内嵌于一体化平台的做法使得S省法院人员无需跳转其他平台即可登入该规则库寻求参照,海量精准的案例资源触手可及,尤其精准化案例规则库作为自建类案数据库得以与深入人心的现行类案数据库在利用率上有一战之力,不至面临无人问津的尴尬局面。
S省将新研发的类案审判脑图系统与业已成熟的一体化平台进行绑定贯通的做法十分明智现如今,一体化平台已经成为S省各级人民法院日常办公、办文、办案的主要渠道,其使用者自然转化成类案审判脑图系统的潜在用户,加之S省法院对该系统的重视和推广,S省审判业务人员自然而然地会对其产生探究欲望并尝试运用。
登录类案审判脑图系统的账号密码与一体化平台用户一一对应,这就意味着在该规则库的后续完善中,待决案件导入、用户偏好分析、需求智能匹配等高端功能设计有了实现的可能性(三)检索结果的精准呈现在精准化案例规则库首页直接点击“民事”模块进行模糊搜索,得到全国范围内按照“法院层级”从高到低排序的参考案例,与现行类案数据库将案例名(如“王甲诉张乙民间借贷纠纷案”)不同设为标题不同,检索结果标题中案例体现的法律观点与裁判规则一目了然。
因此,尽管未设置案由、关键词等检索条件,检索者仍能够通过检索结果列表对其最为关注的案件关键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快速浏览,相当于S省法院精准化案例规则库在构建时便对收录案例进行了智能化事实拆解和归纳总结,无需检索者在获取检索结果后进行二次分析判断,而仅需要将其检索需求与结果进行直接匹配,充分体现了以用户需求为中心的设计理念。
(四)法官需求的精准回应在办理疑难案件时,除法律、司法解释外,多数法官首先寻求案例支持,其辅助作用甚至优于上级法院裁判指引文件原因在于案例填补了规范的抽象空间.为法律的解释与运用提供了可观照的路径指引,使法官从重复的论证建模中解放出来。
实践中,法官进行类案检索寻求参照的具体事项以关键事实认定和相关事实应适用的法律为主,有鉴于此,S省类案审判脑图系统着力打造事实认定要素规则库和精准化案例规则库,分别通过“类案导图”和“智能推送”为法官明确案件审理对象与裁判标准,实现了从满足办案人员信息咨询需求到为办案人员答疑解惑的功能进阶。
四、归处:省域类案数据库的构建规则与方案设计省域类案数据库的构建应当遵循以用户为中心的基本理念,将数据收集和检索功能作为重点模块进行深度设计,辅以用户体验评价反馈机制,打造高质量、高效率、高功能、高智能的地方特色智慧法院辅助裁判系统。
(一)基本理念:坚持以用户需求和体验为核心基于辅助域内法官实现“类案类判”目的,省域类案数据库的建设应当以功能导向来进行构建,须研究分析法官裁判的真实需求,从功能架构、模块设计、案例参数层面等进行靶向研发。
结合法官裁判的实践场景即案件的实体审理过程,当事人、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在法官的居中引导下完成诉辩、举证、质证等环节,其诉讼行为是法官作出最终裁判的根本依据,理应纳入省域类案数据库的目标用户群体1.着眼基层法院一线办案人员需求
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主责主业,做好“类案类判”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省域类案数据库的构建隶属于智慧法院人工智能司法裁判系统的建设,满足办案人员的需求,达到辅助办案的作用.才是省域类案数据库的开发意义。
基层人民法院承担了全国80%以上的案件审理工作,作为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司法诉求的第一级审判机关,其一线办案人员对于类案检索的需求也最为迫切,省域类案数据库的构建应当将视线放在办案一线,从基层法院获取开发变革的动力和思路,突出以人为本的体验细节,细化结构,建立能够满足实践办案需求的特色数据库。
2.单独设置当事人和代理人登录入口当事人提交类案检索报告的初衷是说服法官采纳己方意见,客观上对统一法律适用有促进作用对于类案检索报告的运用不应局限在待决案件,而应该对后续案件的裁判同样起到指导作用,这是类案检索制度最终的目的,也是我们终极的追求,即“同案同判”的实现。
考虑到法院办公的保密性原则和依附于线上办案平台的便利性,省域类案数据库针对不同用户群体应当分别设置内外网服务器搭建平台,法院工作人员通过一体化内网入口进入类案检索数据库,当事人和代理人等其他用户则在专门建立的公共网站进行登录使用。
3.内置参数指标自动量化用户体验省域类案数据库是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内嵌设置,其与相关配套设计构建成一套完整的应用产品,需配置持续优化设计将用户体验作为数据库开发系统以及功能应用的核心指标,用功能人性化、数据精准化等实用性设置,提升目标人群的用户观感.让数据为人所用,才是其存在的意义。
将页面载入耗时、系统卡顿次数、用户使用频率等与用户使用体验感密切相关的可量化参数进行后台统计,分析数据库架构和功能上的漏洞缺陷,以持续完善数据库场景优化配置,补充衍生设计(二)特色数据:建立域内个性化案例遴选机制
与现行类案数据库相比,省域类案数据库的构建目的在于实现辖区内裁判结果和法律适用的统一,在运行稳定后可与周边省份进行“点对点”结对共享,这意味着大多数省域类案数据库用户都生活在相似的社会环境中,共同遵循一定的价值理念和行为准则,从用户集群的共性特征出发,省域类案数据库收录的案例或提供的裁判规则也应当重视地域特征和符合本土实际。
高级人民法院作为域内法院系统的最高层级,对域内各级人民法院的日常审理工作、疑难案件和新型纠纷享有不可替代的资源优势和统筹权限与此同时,作为构建省域类案数据库的建设者,高级人民法院也应当担负起整合优化数据库资源的主体责任。
图7 域内个性化案例收录机制示意图1.建立域内特色案例遴选机制一是各中级法院对基层法院上报请示的疑难案件进行汇总提炼,将其中的疑难案件报送高级人民法院;二是制定典型案例定期汇报制度,要求各基层法院按照每月一次、每次至少五例的频率和数量向中级法院报送本院审理的具有域内普遍指导意义且能够体现本土特色的典型案例,各中级法院进行初步筛选后报送高级人民法院;三是对于因一审参照适用域外案例导致当事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参照不当予以改判的案例,各中级法院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并形成审理报告,选取其中适用域内案例更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案例报送高级人民法院;四是高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案件及其他全省范围内的重大案件因其权威性和影响力自然归入省域类案数据库。
2.成立专门机构对拟收录案例进行审查汇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指导性案例的遴选机制,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成立专门的类案编纂工作小组,负责省域类案数据库地域性案例的审查与编辑审查工作以对下级法院推荐报送的案例进行形式与内容的双重审查为主要内容,确保收录进省域类案数据库的案例裁判文书格式规范、结构完整,说理充分且蕴含省域地方特色。
对于通过审查的案例,工作小组需要进行二次加工编辑,将“基本案情”“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类案检索关键要素模块化,使进入省域类案数据库的案例形成统一体例,便于用户快速浏览、精准识别(三)精准检索:深化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
检索功能是省域类案数据库应当具备的基本功能,从目前类案数据库检索机制的运行来看,主要是通过字段识别对检索词和数据库中的案例样本进行匹配,属于基础性的一般搜索,用户输入的检索词越多,检索结果的精准度越高,与待决案件的匹配度也就越高,但鉴于类案检索目标的高度复杂性,这种普适性的低端检索功能容易导致得到无关案件或检索不到案件的情况。
孕育省域类案数据库的智慧法院建设工程使其构建不再受技术手段的限制,法律人工智能化的发展使其得以创新检索方式、智能分析检索结果并精准呈现,从前中后端为实现检索目标提供保障1.创新检索方式无论是关键词检索还是模糊检索,实质上仍是将“输入字段”与“库存字段”进行机械对比,输入字段的选择和检索结果的匹配都是由检索者进行识别判断,并未完全体现法律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
为寻求技术层面的突破,可在保留基础检索功能的基础上增设“智能检索模块”,具体模式可参照以下思路:“第一步,用户输入问题;第二步,通过裁判大数据、类案检索报告等专业成果,抓取问题关键词,自动生成关联问题清单,要求用户填写清单设置的选项;第三步,给问题清单嵌入链接,指导用户理解、查证和填写清单问题;第四步,根据用户填写情况,精准推送裁判文书、裁判观点、规范性文件和其他参考资料;第五步,经用户反馈、深度链接、返回第一步等,与智能系统形成互动;第六步,综合以上各步,对用户输入的裁判结果进行匹配度测试。
”将以上步骤中的检索范围设置为省域类案数据库,对其中需要由用户填写的内容设置标准化、规范化、类型化的选项以供用户选择并进行比对识别,便能基本实现检索功能的智能化2.优化检索结果检索方式的智能化创新是为了保障检索结果的精准度,无效检索和低效率检索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类案检索机制推行中的主要障碍,因此检索结果的优化重点在于提高检索结果的精准度,只有检索结果精准锚定待决案件,才能提高检索效率,满足用户检索需求。
检索界面的改良是提高检索结果精准度的前端保障“智能检索模块”仅是智慧法院背景下提出的理论构想,关键词检索作为最基础的检索方式,依然是大多数用户最为熟悉也最常用的检索手段,类案检索中人工智能应用的关键仍然在于对“检索词”的识别分析,以及对数据库案例“案件事实”“法律问题”等的精准抓取。
因此,检索界面的设计重心应当放在检索词上,为现行类案数据库通用的核心事实、法律关系、争议法律问题等基本识别要素提供不同组合检索方法,使多个单独的检索词形成有意义的检索事实,使检索结果尽可能地与各个裁判文书的基本事实相匹配。
检索结果的智能分析是对提高检索结果精准度的内在要求要提高检索结果的精准性,必须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解构对案例进行深层结构并提取关键词,并且为关键词关联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形成可视化、体系化的检索结果。
为减轻用户对检索结果的取舍负担,可以由数据库从案件性质、法律关系、案件事实、法律规范、裁判要旨等方面对检索结果进行智能分析并生成比对报告,用户通过阅读比对报告对检索结果与待决案件可比性作出初步判断,再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对比对结果进行深度阅读和二次判断。
检索结果的科学排序是提高检索结果精准度的外在体现在采取最优检索方式、精准识别检索词并智能输出检索结果的前提下,检索结果的预览呈现与内部排序仍有细微差别在检索结果的呈现方式上,S省法院精准化案例规则库以案例核心事实和法律适用作为标题的做法使类案检索制度返璞归真,蜕去了检索结果的形式化外壳,值得借鉴推广;在检索结果的排序方式上,为满足用户的检索需求,数据库应当根据检索结果与待决案件的匹配程度高低自动分级,可优先呈现本省高院、本市中院和本院生效案例,将现行数据库普遍采用的法院层级、审判程序、裁判日期等常见因素作为辅助要件参与二次排序。
基于上述需求,省域类案数据库通过深化应用人工智能实现精准检索的设计模式如下:数据库根据用户输入的多个检索词,初步建构出用户“人脑”中的案情,然后从海量数据中检索出与之具有较高匹配度的先前判决,并根据匹配程度高低自动进行分级标识。
(四)交互评价:引入反馈流程实现个性化定制省域类案数据库是基于法官需求而出现的法律人工智能化产物,其构建机制应当是一个循环流程,有效反馈对于省域类案数据库的更新维护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沉淀归纳与法官的交互数据,获取法官特征信息构建用户模型,在每次反馈结果时予以参考,引人反馈流程及时调整修改个人偏好,形成法官的个性化用户特征,能够使其获得更好的用户体验。
1.引入评价反馈流程现有大型购物网站或外卖平台的评价打分系统已具备成熟形态,以“美团APP”为例,顾客在外卖订单完成后可分别对外卖骑手和商家作出评价,针对服务提供者即外卖商家的评价分为总体和单独商品评价,总价评价下设口味、包装两个子项目,顾客可以根据平台预设的选项进行简单评价,也可以手动输入评价内容并上传图片、视频予以佐证,省域类案数据库评价反馈机制可以此为参考作如下设置。
图8 数据库使用体验评价流程一是用户首先对本次使用数据库的体验感和检索需求的满足度作出分别评价,其中体验感分为“满意”和“不满意”,如选择“满意”则不再有子项评价,如选择“不满意”则提供导致用户不满意的常见情形如系统卡顿、页面布局不合理等以供选择或由用户自行输入。
图9 检索结果评价页面示意图二是针对检索结果的满意度采取总体和细节评价方式,总体及其下设数量和精准度两个评价子项目以星级量化,细节评价针对每一个检索结果设“有用”“无用”两个选项,且不要求用户对全部检索结果作出评价,此外用户还可以选择输入评价内容、上传图片或视频等方式作出综合评价。
2.实现个性化专属服务个性化定制是在分析用户偏好习惯的基础上,使普适性的数据库系统作出特殊化运算,为用户提供更好的使用体验,并更加高效精准地满足用户需求省域类案数据库依托于法院线上业务平台而建使得法官日常办案场景得以轻松植入,加之数据库本身对用户体验的跟踪收集和评价反馈机制的数据汇总,针对每一位用户提供个性化检索服务成为可能,如对于同一用户评价“无用”的案例不再对其进行推送或作出降序处理,或对用户浏览时间较长且作出“有用”评价的共性案例进行优先推送等。
结 语: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S省类案审判脑图系统的成功经验使构建省域类案数据库的理论构想有了实践可能,而对用户需求的精准定位、地域特色案例的规范收录、检索功能的智能化完善和与数据库用户的良性互动是省域类案数据库有效服务于类案检索制度的重要保障。
如果说审级制度内在蕴含了统一不同地域与层级司法裁判的限度,高级人民法院通过构建省域类案数据库发挥统一法律适用的职能则是突破区域间法律适用统一障碍的实现路径省域类案数据库的建设只是实现法律适用统一的过渡手段而非最终目标,统一法律适用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区域内法律适用的协调统一是其基本构成,如何将数个省域类案数据库集成为全国通用的类案数据库,实现区域间乃至全国法律适用统一是未来研究的重点。
对于省域类案数据库向区域间类案数据库的进化路径,谨提出如下三种方案:1.沿地理方位形成“司法共同体”邻近区域间社会条件差异较小,更容易打通数据共享渠道,共同体内各地区通过赋予彼此案例更高优先级的参照效力实现区域间法律适用的实质统一。
2.在现有经济共同体或联合发展区域基础上顺势融合以Z三角洲、环J经济带为例,基于协同发展的政策背景,其打破司法的省级区域限制、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具有天然优势3.各区域间的自由选择和直接结合由高级人民法院自行选择合作对象,实现“点对点”数据融合,是省域类案数据库向区域间乃至全国类案数据库发展的本质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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