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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抵押登记机关(重磅:2021年起机器设备等动

目录:

1.2020年最新版抵押合同

2.抵押合同的标准版本

3.抵押合同范本

4.抵押合同的一般条款

5.抵押合同简单点怎么写

6.抵押合同相关法条

1.2020年最新版抵押合同

重磅:2021年起机器设备等动产抵押的登记机构改为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12月14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会议决定在全国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从2021年1月1日起,原由市场监管总局承担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登记和人民银行承担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以及存款单质押、融资租赁、保理等登记,改由人民银行统一承担,提供基于互联网的7×24小时全天候服务。

2.抵押合同的标准版本

此前已作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不需要重新登记,有关部门要妥善做好存量信息数据移交等衔接工作对新登记的,由当事人通过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3.抵押合同范本

《民法典》并未对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部门作出具体规定,这就为国家统一权利登记机构创造了条件此次统一动产抵押登记和权利质押登记为践行《民法典》打下良好基础,同时也是优化营商环境,助理企业融资的重要举措【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抵押合同的一般条款

第四百四十一条:“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5.抵押合同简单点怎么写

”第四百四十四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6.抵押合同相关法条

”第四百四十五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作者声明】本文系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作品,欢迎转载,请转载中注明:本文转载自“公司法律事务天津律师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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