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效力如何(以物抵债协议不能排除对执
目录:
1.以物抵货款协议书
2.以物抵货款协议书范本
3.以物抵货款协议书模板
4.以物抵货款协议书范文
5.以物抵钱的协议书
6.以物抵账协议书范本
7.以物抵债协议书范本
8.以物抵债协议怎么写简单
9.以物抵债协议生效条件
10.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与效力
1.以物抵货款协议书
朋友借钱还不上,说好以房抵债,谁知房子被别人执行了,为保住这套房子,当事人何先生向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南通中院对这一案件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何先生的以物抵债协议不能排除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
2.以物抵货款协议书范本
朋友借钱还不上,以物抵债来平账2010年,王先生向何先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借款900万元后来,王先生无力偿还,遂以其名下位于三亚市某地的两处房产折抵借款两处房屋登记情况为,一套变更至何先生名下,另一套因三亚限购政策无法变更至何先生名下,因此还登记在王先生名下。
3.以物抵货款协议书模板
2019年4月4日,因王先生与他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事宜,对方向南通通州区法院申请查封了未变更至何先生名下的房屋,并即将拍卖法院执行过程中,何先生提出异议,认为自己是该房屋的实际所有人,要求法院停止执行。
4.以物抵货款协议书范文
两级法院裁判要旨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5.以物抵钱的协议书
本案中,案外人要求排除对案涉房屋的执行不符合上述规定理由为:(1)物权期待权是指案外人对房屋虽尚不享有物权法意义上的物权,但因具备了物权的实质性要素,依法可以合理预期通过办理不动产登记将该物权期待权转化为物权法意义上的现实物权。
6.以物抵账协议书范本
本案中,根据三亚市商品房限购政策,何某不符合购买第二套房屋的条件,无法请求出卖人为其办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故其对案涉房屋不享有物权期待权(2)何某称购买案涉房屋是为以房抵债,即其签订购房合同不是为了获得房屋所有权,而是为了实现借款债权的清偿,根据债权平等原则,其所在公司对王某享有的债权相较于本案所涉执行债权而言,并不具有优先保护的价值。
7.以物抵债协议书范本
(3)何某提供的案涉房屋的物业管理费和有线电视费等收据上记载的用户名均为王某,上述费用不能认定为何某所交,何某主张其实际占有的房屋依据不足(4)何某未能举证其曾向房屋登记机关提交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其主张不能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系房屋限购政策而自身不存在过错的意见不能成立。
8.以物抵债协议怎么写简单
因此,何某提出的异议诉求不能成立,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的裁判意见法官评析根据民法理论,物权期待权是当事人对取得物权可能性的期待,没有取得物权可能性的主体不享有物权期待权房地产限购政策虽然不是法律、行政法规,但属于行政命令。
9.以物抵债协议生效条件
该行政命令直接限制了不符合购房条件的房屋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能因此,没有购房资格的主体不可能对所购房屋享有物权期待权,也不可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要求排除强制执行。
10.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与效力
本案中,因限购政策的影响,何某事实上无法请求将讼争房屋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其要求阻却另案执行及确认房屋所有权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一般而言,案外人不享有足以排除另案执行的民事权益时,无权主张排除另案对于讼争标的物的强制执行程序。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对债权人以其享有的债权可以排除强制执行作出了例外规定如适用该规定,则需要案件事实符合例外规定中的每一适用要件本案中,何某与王某签订的以房抵债的合同不同于房屋买卖合同,实质属于债的清偿,相对于另案执行的民事权益而言,并不具有优先保护的价值,因而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何某不能主张排除另案强制执行。
本案的指引异议是,以物抵债协议未实际履行的,案外人未取得抵债物所有权,不享有足以排除另案执行的民事权益,不能据此排除强制执行程序因此,当事人在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后,应当注意及时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另外,房子买受人也要密切关注限购政策,防范风险。
限购政策虽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但由于限购政策,房屋无法办理过户登记在限购因素未消除的情况下,房屋买受人将面临已支付房款却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巨大风险#头条创作挑战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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