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司法解释(【法考主观】19年民法最大争
目录:
1.以物抵押还款协议
2.以物抵押还款协议模板
3.以物抵押还款协议怎么写
4.以物抵押还款协议书范本
5.以物抵押借款协议
6.以物抵押协议有效
7.以物抵押借款合同怎么签
8.以物抵债还款协议
9.以物抵押借钱合同
10.以物抵货款协议书
1.以物抵押还款协议
木木: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国社会科学研究的最高学术机构和综合研究中心)经济法专业2015年,备考45天以湖南省最高分437分(当年全国最高分439分)通过司考;2016年,零基础自学三个半月一次性通过CPA六科。
2.以物抵押还款协议模板
19年主观考试民法民诉大综合案例题中,最大的一个争议问题就是“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和效力问题,这个问题作为法考中的难点问题,引起了大家的讨论针对该问题,19年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给出了观点和结论。
3.以物抵押还款协议怎么写
我将该问题最高院态度变化历程梳理了一遍,让大家能更清晰的理解这个争议问题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和效力问题,需要区分订立时履行期限是否届满一、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一)2014年最高院民一庭意见最高院一庭发表文章《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间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但未履行物权转移手续》,该协议效力如何确定》,刊登于《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8辑。
4.以物抵押还款协议书范本
这篇文章中的观点认为:从抵债的目的来看,应坚持其实践性特点当事人在债务已届清偿期后约定以物抵债,其本质为代物清偿,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行为以物抵债属于实践性法律行为。
5.以物抵押借款协议
(二)公报案例:(2011)民提字第210号民事判决观点:认定为实践性法律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以代物清偿方式清偿债务的,因代物清偿协议系实践性合同,故若债务人未实际履行代物清偿协议,则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原金钱债务并未消灭。
6.以物抵押协议有效
【态度转变】但是,从2016年最高院公布的公报案例开始,态度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具体是:由原来将“以物抵债认定为代物清偿,定性为实践性行为”转变为认为“以物抵债是诺成性行为”具体如下:(三)公报案例:(2016)最高法民终字第484号民事判决。
7.以物抵押借款合同怎么签
观点:认定为以物抵债是诺成性行为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履行等问题的认定,应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一般而言,除当事人有明确约定外,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并不以债权人现实地受领抵债物,或取得抵债物所有权、使用权等财产权利,为成立或生效要件。
8.以物抵债还款协议
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即为有效(四)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观点:贯彻16年公报的观点,认定以物抵债是诺成性合同,但有例外具体的规定如下:
9.以物抵押借钱合同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4条: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人民法院要着重审查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
10.以物抵货款协议书
经审查,不存在以上情况,且无其他无效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因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申请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申请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申请撤回起诉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
当事人不申请撤回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对以物抵债协议予以确认的,因债务人完全可以立即履行该协议,没有必要由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故人民法院不应准许,同时应当继续对原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理二、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
(一)2016年:在八民会议上,杨临萍(时任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在讲话中提到: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就作出以物抵债的约定,由于债权尚未到期,债权数额与抵债物的价值可能存在较大差距如果此时直接认定该约定有效,可能会导致双方利益显失公平。
所以在处理上一般认为应参照《物权法》关于禁止流押、流质的相关规定,不确认该种情形下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但是,该观点并没有被《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所采纳(二)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5条: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因此种情况不同于本纪要第71条规定的让与担保,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其应当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
经释明后当事人仍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不影响其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另行提起诉讼针对该条规定,最高院民二庭在《理解与运用》中进行了深入地解读,通过该解读,我们可以得出19年法考主观题民法民诉大案例第二小问的答案。
其认为:将此时的以物抵债协议认定为是一种担保,则抵债物是否完成相应的公示就至关重要根据抵债物是否完成公示的不同,可以将以物抵债的效力做如下区分:第一,尚未完成公示,即动产尚未交付、不动产尚未完成权属变更的。
鉴于以物抵债的性质和功能上与买卖合同类似,双方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类似于签订买卖合同作为原金钱债务的担保,故此时可以参照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的规定来处理第二,已经完成公示,即动产已经交付债权人、不动产已经完成登记的,构成让与担保,应当参照本纪要第71条“让与担保”的相关规定处理。
通过上述问题的梳理,我们再次回顾一下2019年的民法民诉大综合的案例:案例:19年法考主观题-民法民诉综合案例题第2问案情: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8000万元,借款期限未到,双方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约定将甲公司的办公楼过户给乙公司,以抵偿债务,但
未办理过户登记甲公司的债权人丙认为,办公楼应当值1.2亿,该以物抵债协议价格过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以物抵债协议乙公司认为,甲公司还有大量财产可以偿还丙公司债务,丙公司主张撤销的理由并不成立其后,甲公司又向丁公司借款,这时公司财产已经全部抵押或出质。
无奈,甲公司股东A在未与妻子商量的情况下,向丁公司做了保证丁公司认为,这种保证尚无法保障甲公司履行义务,甲公司于是又将一张以自己为收款人的汇票出质,背书“出质”字样后,交付给丁公司但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的字样。
为获得更多融资,甲公司又与戊公司签订生产车间租赁合同在与戊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因某个车间尚有原材料、半成品没有清点,戊公司便使用了这些原材料和半成品甲公司的债权人罗马轮胎公司认为,虽然甲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但是因在与戊公司的租赁合同履行中,财产没有清点清楚,存在财产混同,遂在向法院要求偿还债务的同时,主张甲公司与戊公司“人格混同”,要求戊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罗马轮胎公司的请求对甲公司财产保全另外,在甲公司与己公司的一份轮胎买卖合同中,己公司已经支付货款,但甲公司一直没有交付轮胎胜诉判决生效后,己公司认为,甲公司交付的轮胎质量大不如前,于是又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的诉讼。
此外,为了资金周转,甲公司利用其控股地位,向其全资子公司多次无偿调取资金,各个子公司之间如果资金短缺,甲公司就在其所有全资子公司之间统一调度资金使用,且关联公司之间账目不清甲公司某全资子公司的债权人庚公司、辛公司,因到期债权不能获得清偿,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及其所有全资子公司进行合并重整。
问题2:“以物抵债协议”效力如何?为什么?【破题关键信息】1、“借款期限未到”→ 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2、“未办理过户登记”→ 后让与担保【解答】(择一观点作答即可)观点一:有效(结论2分)。
甲乙约定的“以物抵债协议”本质上属于后让与担保,而非民法上认定的代物清偿协议(1分)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可知,后让与担保协议中不存在无效等瑕疵事由的,合同有效(2分)本案中,甲乙之间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属于后让与担保协议,无其他无效等瑕疵事由,故有效。
观点二:“以物抵债协议”表示在外的买卖合同意思表示无效,隐藏在内的担保意思表示有效(结论2分)根据《民法总则》第146条规定可知,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分)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后让与担保协议表示在外的是一份买卖不动产的协议,。
应认定该买卖意思表示无效,但应认定隐藏的行为为抵押合同,该意思表示不存在无效等瑕疵事由,有效(1分)我是木木,一个备考45天湖南省437分第一过司考的“神奇考霸”如果想进一步沟通法考,想要了解更多干货,欢迎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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