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协议性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
目录:
1.以物抵押还款协议
2.以物抵押还款协议模板
3.以物抵押还款协议怎么写
4.以物抵押还款协议书范本
5.以物抵押借款协议
6.以物抵押协议有效
7.以物抵押借款合同怎么签
8.以物抵债还款协议
9.以物抵押借钱合同
10.以物抵货款协议书
1.以物抵押还款协议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民间资本流通活跃,民间资本市场也蓬勃发展,民间借贷呈现前所未有的繁荣但由于民间借贷形式的多样化、运行不规范、缺乏监管等因素,导致大量纠纷的产生而大部分纠纷都是由于债务人无法及时偿还欠款所致,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或向法院起诉申请强制执行,或与债务人协商签订还款协议和以物抵债协议等等,。
2.以物抵押还款协议模板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以物抵债的规定较少,许多人对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以物抵债效力存疑,下面,笔者将就近期处理的一个案件对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效力进行说明。
3.以物抵押还款协议怎么写
案例
4.以物抵押还款协议书范本
2018年8月,陈先生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黄先生借款200万元,并承诺于2019年8月之前偿还欠款然而,债务到期后陈先生未能履行还款义务,2019年9月,陈先生与黄先生签订了《以物抵债协议》,协议约定陈先生以名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的一处房产折抵其欠黄先生的200万欠款,双方约定于2019年12月对房产进行过户和交接。
5.以物抵押借款协议
然而,2019年11月该房产被划入某实验学校的入学地段,该房产亦成为此实验学校的“学区房”,房产的市场价因此上涨至300万陈先生见状,不愿按照约定履行《以物抵债协议》,故意拖延交付房产和办理房产过户的时间。
6.以物抵押协议有效
无奈,黄先生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陈先生按照《以物抵债协议》履行交付房屋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而陈先生则主张其与黄先生的《以物抵债协议》未成立,并表示愿意偿还原来的200万欠款。
7.以物抵押借款合同怎么签
过去关于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存在两种观点,即属于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观点一认为以物抵债协议属于实践合同,合同成立的时间为标的物交付的时间,因此债权人未受领抵债物的,以物抵债协议不成立按照这种观点,陈先生未按照《以物抵债协议》在2019年12月将房产进行交付,黄先生与陈先生的《以物抵债协议》未成立,黄先生只能要求陈先生偿还原先的200万债务。
8.以物抵债还款协议
观点二认为以物抵债协议属于诺成合同,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即只要双方达成以物抵债的合意,以物抵债协议就成立按照这种观点,黄先生有权要求陈先生履行《以物抵债协议》中交付房屋和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
9.以物抵押借钱合同
在2019年9月11日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第44条规定,对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人民法院要着重审查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
10.以物抵货款协议书
经审查,不存在以上情况,且无其他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由此可见,《九民会议纪要》)对债务逾期后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采用诺成合同的观点,只要当事人在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将物的交付作为以物抵债协议成立的要件,协议不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以物抵债协议就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2016)最高法民终484号案关于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兴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2019)最高法民申1335号案关于神木县金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鲜借款合同纠纷都持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未作约定的,自签署时成立,而不是债权人受领抵债物时成立的观点。
陈先生和黄先生的《以物抵债协议》自签订之日成立,那黄先生是否只能要求陈先生按照《以物抵债协议》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还是可以选择要求其偿还200万欠款?这便涉及到以物抵债协议中“新债”与“旧债”的关系了。
对于以物抵债协议尚未履行,即债务人尚未将抵债物交付给债权人的情况,存在“债务更新说”和“新债清偿说”两种观点“债务更新说”认为,以物抵债协议彻底变更了债的标的,构成债务更新,因此以物抵债协议在成立“新债”的同时,“旧债”及其上的担保随之消灭。
“新债清偿说”认为,以物抵债协议成立后,同时存在“新债”和“旧债”,债务人不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的,债权人既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以物抵债协议,也可以请求恢复履行“旧债” 对此,《九民会议纪要》采用“新债清偿说”,认为以物抵债协议成立后,同时存在新旧两债,债务人不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的,新债作为履行旧债的方法,债权人原则上应当先请求履行新债,债务人不履行新债的,债权人既可以根据新债主张继续履行、违约责任,也可以恢复旧债的履行,但不能直接请求确认对该抵债物享有所有权。
如果旧债有担保的,则附属于旧债上的担保也继续有效,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债权人利益。但是基于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原则,如果当事人在以物抵债协议中有明确的债务更新的意思表示,则应认定为债务更新。
综上所述:陈先生与黄先生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系诺成合同,黄先生既可以要求债务人陈先生继续依约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也可以以陈先生违反《以物抵债协议》为由解除该协议,要求陈先生履行原债务。
由此可见,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实践中,为避免因签订以物抵债协议产生纠纷,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以物抵债协议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高度重视签署以物抵债协议的时间节点,债权人要确保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再签署以物抵债协议。
根据《九民会议纪要》45的规定,如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签署以物抵债协议的,债权人并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以物抵债协议;注意审查以物抵债协议中是否对协议成立条件进行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的,债务人
应特别注意约定以物抵债协议是否消灭原债务;对于以物抵债的标的物要注意是否存在抵押和网签等情况,避免因此产生其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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